(2013)涧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景继东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继东,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景继东,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景继东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1)来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4日起以63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