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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秀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住安庆市宜秀区。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3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0年8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2年10月1日被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2012年10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朋友徐某某位于安庆市某小区的家中,见房门没锁便推门入室,后发现徐某某正在睡觉且钱包放在枕头下面,遂趁机盗走被害人徐某某钱包内的一张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之前在一起上网玩电子游戏的过程中,曾得知了徐某某的游戏账号密码,故盗走信用卡后,在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交通银行ATM机上,输入该密码,分三次共计取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公安机关也已将该款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此次犯罪前有二次劣迹,本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且已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在社区及司法行政部门也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