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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建林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林,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林,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建林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49.59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28日起以41723.5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11号街坊117号8幢01号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高建林,并保证该房屋的水、电、暖能正常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