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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胜发与朱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发,朱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孙胜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立忠,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胜发与被告朱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9日,薛捍卫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止,双方为此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被告朱立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日原告付给薛捍卫人民币70000元,薛捍卫为此立下借条一份。2012年1月6日,薛捍卫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4月5日止,双方为此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被告朱立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日原告付给薛捍卫人民币30000元,薛捍卫为此立下借条一份。借款后薛捍卫未能按时还款,仅支付了前4个月的借款利息,余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胜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宁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