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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与赵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赵可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平。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被告:赵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