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句后民初字第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0534号原告刘某。被告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印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