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兰福与魏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福,魏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兰福,男,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凤枝,女,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魏合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原告张兰福诉被告魏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保军独任审理。原告张兰福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合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福撤回对被告魏合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张兰福负担。审判员 马保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