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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法执裁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张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张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负责人李广勇,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海鹏,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鹏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9月29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海鹏的银行存款300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