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穆家康与陈寿靖、陈才贵、陈才荣、陈才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穆家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立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穆家康,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队。 委托代理人:庞兴中,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穆家康因与陈寿靖、陈才贵、陈才荣、陈才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穆家康称,陈寿靖、陈才贵、陈才荣、陈才华与上诉人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他们未经上诉人同意,占用上诉人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他们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立案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陈寿靖、陈才贵、陈才荣、陈才华侵占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动工建房为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诉人可以向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庆强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潘荫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颂景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