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胜风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龙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胜风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龙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62号原告苏州胜风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水产市场88号。法定代表人贺海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磊,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海珍,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龙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水产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胜风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龙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胜风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由原告苏州胜风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