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傅立其与金伟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傅立其。委托代理人傅建成。被告金伟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立其诉被告金伟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傅立其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伟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立其撤回对被告金伟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傅立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