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与被告戴小妹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戴小妹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703号原告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以下简称南广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0920091-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法定代表人蒲树林,南广学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士香、李金燕。被告戴小妹,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飞、韩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广学院与被告戴小妹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波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广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胡士香、李金燕,被告戴小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飞、韩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广学院诉称:被告戴小妹系2007年12月23日进入其单位工作,其与戴小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9日止,其为戴小妹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起,其单位开始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精简冗余人员。2012年6月,其颁布了《职能部门岗位竞聘工作安排》、《职能部门编制方案》,戴小妹于2012年7月3日参加了该两份文件的学习。2012年10月12日,其颁布了《关于财务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情况》,戴小妹落聘。2012年10月17日,其向戴小妹作出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通知书》,其中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15日解除。戴小妹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14元/月。后戴小妹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南京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其支付戴小妹赔偿金24168元。其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其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有权根据工作内容设置工作岗位,其定编定岗方案和工作安排,经过了民主程序,系其与全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协商一致。故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应支付赔偿金24168元,其只应戴小妹经济补偿金12084元。被告戴小妹辩称:其系2007年3月17日进入原告南广学院从事收费员工作,南广学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2月23日,南广学院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9日止。南广学院开展岗位竞聘工作未与其协商,不论员工是否同意,均要参加岗位竞聘。2012年10月15日,南广学院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14元/月。后其向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南京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南广学院支付其赔偿金24168元(2014元/月×6×2)。现其不主张要求南广学院补缴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补付一个月工资2014元,要求南广学院支付其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68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戴小妹进入原告南广学院电费收费中心从事收费员工作。2007年12月23日,南广学院(甲方)与戴小妹(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戴小妹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的期限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9日止,该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中约定:“……6、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触犯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出现一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不称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者经甲方指出,拒不改正错误等情况的一项,甲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予以乙方转岗或解聘,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转岗后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乙方如在合同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私自脱离岗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劳动合同书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2、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2012年6月,南广学院颁布了《职能部门岗位竞聘工作安排》、《职能部门编制方案》,其中《职能部门岗位竞聘工作安排》载明:“……五、关于竞聘上岗和落聘人员的安置:1、竞聘上岗人员经公示三天未收到异议,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人事处继续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并将执行学校新的薪酬调整方案;2、竞聘落聘人员:劳动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人员,双方签订协议书(详见协议内容)。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落聘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合同到期人员所签订的协议书执行。……”。同时协议书中载明,“甲方: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终止。2、甲方已将《职能部门编制方案》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将于年月对职能部门工作岗位组织竞聘上岗,乙方同意参加竞聘。自年月日至竞聘上岗工作结束期间暂按原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继续缴纳,但不需要乙方承担具体工作和考勤。3、如乙方竞聘岗位成功,双方签订不低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如乙方未能竞聘到合适岗位,甲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年月日至竞聘上岗期间暂发的工资应为经济补偿金的组成部分,在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中扣除。4、如乙方未能竞聘到合适岗位,甲方不再承担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双方劳动关系于竞聘上岗工作结束时终止。……”。《职能部门编制方案》中载明了“财务处的编制:科长2名,科员4名”。2012年7月3日,戴小妹学习了《职能部门编制方案》、《职能部门岗位竞聘工作安排》,并在签到表上签名。后戴小妹提交了竞聘报名表,报名参加其所在部门财务处的科员岗位的竞聘,该竞聘报名表中明确载明了“来校工作时间为2007年3月”。2012年10月11日,南广学院财务处出具了《关于财务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情况》,其中载明:未竞聘上岗位3人为王丹丹、朱梦晨、戴小妹。后戴小妹未与南广学院签订协议书,南广学院也未安排戴小妹到其他岗位工作。2012年10月17日,南广学院出具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通知书”,其中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15日解除。在南广学院解除与戴小妹劳动关系之时,南广学院未成立工会。2012年10月29日,戴小妹向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南广学院:1、补缴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支付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补付一个月工资2014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24168元(2014元/月×6×2)。后南京仲裁委作出宁劳人仲案(2012)1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小妹赔偿金24168元(2014元/月×6×2);二、对戴小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南广学院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审理中,南广学院变更诉讼请求,由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124元变更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70元。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另查明:被告戴小妹在被原告南广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14元/月。经本院向原告南广学院的工作人员XX核实,XX陈述:收费中心系南广学院的一个部门,并非南广学院的外包单位;其确实于2007年3月将电控收费工作移交给戴小妹;收取宿舍电费后再将款项交至财务处。XX现为南广学院资产处的工作人员。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职能部门岗位竞聘工作安排》、协议书、《职能部门编制方案》、签到表、竞聘报名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通知书、交接书、宁劳人仲案(2012)1014号仲裁裁决书、工作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被告戴小妹虽然学习了原告南广学院制定的《职能部门编制方案》、《职能部门岗位竞聘工作安排》,报名参加了其所在部门财务处的科员岗位的竞聘,但是结合劳动合同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条件的约定及南广学院提供的协议书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戴小妹与南广学院就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落聘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南广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戴小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亦未安排戴小妹到其他岗位工作,故南广学院解除与戴小妹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对戴小妹要求南广学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南广学院主张其系2012年10月15日解除与戴小妹的劳动合同关系,戴小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戴小妹提供的收据及交接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结合南广学院工作人员XX的陈述,可以认定戴小妹于2007年3月在南广学院工作的事实,对南广学院主张戴小妹系2007年12月23日进入南广学院工作,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戴小妹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14元/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计算,南广学院应支付戴小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24168元(2014元/月×6个月×2)。对南广学院主张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07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戴小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广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王波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