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杭州近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健、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近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健,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杭州近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林。委托代理人:朱黎勇。被告:王健。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赵桂森。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金武。委托代理人:崔静昊。原告杭州近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江运输公司)诉被告王健、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公交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商财险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近江运输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6200元、停运损失费3160元共计9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丹鹰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近江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勇、被告王健、被告市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桂森、被告浙商财险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静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3年3月5日21时,王健驾驶市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绍兴路492号时,与吁财高驾驶近江运输公司所有的浙A×××××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认定,王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江运输公司维修受损车辆支出维修费6200元。王健系市公交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市公交公司为其车辆向浙商财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近江运输公司涉案车辆在浙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修理8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杭州近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200元。二、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杭州近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人民币31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丹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