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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三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宋晓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宋晓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饶民三初字第311号原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礼军,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宋晓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高口村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亚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蒲礼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晓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生产节能灯厂家,被告为原告经销商,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10日,被告宋晓强分两次分别欠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750元、4730元,两次合计1548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二张,2010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13125元,被告付款1000元,三次合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650元,原告2011年、2012年两个年度多次派人到被告处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拒付。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765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审理中又称,诉状有笔误,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应为27605元。被告宋晓强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晓强系石家庄市桥东区三王星电器经销处业主,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4月11日被告宋晓强分三次分别欠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750元、4730元,13125元,2010年4月12日付货款1000元,被告宋晓强共欠原告货款27605元。有被告宋晓强书写的三张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宋晓强拖欠原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应予偿还,原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6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晓强给付原告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760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宋晓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于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