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叙永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杜洪军与郑朝友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军,郑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杜洪军,男,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郑朝友,男,生于1955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杜洪军申请执行郑朝友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郑朝友应支付杜洪军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朝友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且郑朝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098.28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朝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赵振宇代理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豆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