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中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栾兆晶与彭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栾兆晶,彭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中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栾兆晶,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彭瑞,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原审原告栾兆晶与原审被告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莱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莱中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栾兆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栾兆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栾兆晶撤回对原审被告彭瑞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1)莱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审原告栾兆晶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农泽审判员 时顺芝审判员 亓雪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