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潜行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建设、王伟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建设,王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行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立,主任。被执行人:陈建设,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伟华,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潜征决字第00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分行的银行存款26318.92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县分行的银行存款38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