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公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第1027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永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被告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