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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行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秦桂芬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桂芬,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一中行终字第6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秦桂芬,女,1936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金成,男,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干部。上诉人秦桂芬因土地开发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桂芬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查,2012年4月1日,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区住建委)向秦桂芬作出平建裁字(2012)第122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秦桂芬在收到上述裁决后,针��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的京发改(2009)1485号《关于平谷区夏各庄新城7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因平谷区住建委已对秦桂芬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秦桂芬作为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其针对市发改委作出的被诉批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秦桂芬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秦桂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非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判员蔡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郎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