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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三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文成、张轶鑫与李庆兵、韩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成,张轶鑫,李庆兵,韩冬,马照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文成。原告张轶鑫。被告李庆兵。被告韩冬。被告马照海(车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文成、张轶鑫诉被告李庆兵、韩冬、马照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货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