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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59号原告:姜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敏杰审判员  刘 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管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