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颜平与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平,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63-1号原告颜平。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平诉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平于二○一三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南岳路3440平米土地(十堰市(2007)十土建让字第××号)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