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高贵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772号原告:高贵苹,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鄄城县,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英,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负责人:张春毅,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贵苹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贵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贵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高贵苹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