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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XX与赵XX土地承包经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宋XX与赵XX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XX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赵XX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