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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离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薛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离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任某,离石区田家会村。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吕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0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任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医疗费等120000元,诉讼费103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给付12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吕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