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梅健设诉吴冬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健设,吴冬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梅健设(又名梅建设),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冬梅,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梅健设诉被告吴冬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吴冬梅外出不在家,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中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止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健设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