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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宾灵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乡村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守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