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宾灵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乡村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守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