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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幼林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幼林,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陈幼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田灵、陶冬生。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幼林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幼林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幼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幼林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