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张金英与李增录、洪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英,李增录,洪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张金英。委托代理人李凯、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录。被告洪玉芹,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张金英诉被告李增录、洪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增录、洪玉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英诉称,2012年6月5日、6月9日,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至本金结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增录、洪玉芹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2月5日,被告李增录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以两被告名义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金英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小写:13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增录、洪玉芹。2012.2.5”。同年4月5日,原告在该借条下方注明:“2012.4.5号以前利息已付清,特此证明。张金英,2012年4月5号。”后被告李增录将该借条出具时间修改为“2012年6月5日”。同年6月9日,被告李增录又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金英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正(小写:17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增录。2012.6.9”。以上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李增录向原告借款,在原告催告后,应及时返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返还责任。原告主张130000元借款自2012年6月5日起、170000元借款自2012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玉芹与被告李增录系夫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增录、洪玉芹返还原告张金英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30000元自2012年6月5日起,170000元自2012年6月9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田文远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