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向荣。委托代理人蓝小林。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