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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邱见勇、邱巾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邱见勇,邱巾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1694-1号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立立,公司总经理。被告邱见勇,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巾帼,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见勇、邱巾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见勇、邱巾帼的银行存款18.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捷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见勇、邱巾帼的银行存款18.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昱人民陪审员  刘新金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