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王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亮,王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李洪亮,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曹,成年,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亮与被告王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李洪亮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