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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崔长虎、张小三与黄桂鲜、兰建娇、兰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长虎,张小三,黄桂鲜,兰姣建,兰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长虎,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三,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司机,住江苏省宿迁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盛君,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桂鲜,女,壮族,1954年6月4日出生,住广西××自治区南丹县××选矿厂××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姣建,女,壮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自治区南丹县××选矿厂××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魏华,男,壮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自治区南丹县××选矿厂××号。再审申请人崔长虎、张小三因与被申请人黄桂鲜、兰娇建、兰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长虎、张小三申请再审称:兰祥机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兰祥机尸体因多次被车辆碾压,死亡原因无法查证,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原因。一、二审认定张小三致兰祥机死亡没有依据,判决崔长虎、张小三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张小三驾车经过案发隧道时,跨过一辆助力两轮自行车造成事故发生,张小三继续驾车前行,前行中张小三停车将卡在大货车底部的自行车拉出丢弃在路边水沟内。对此事实,崔长虎、张小三均无异议。张小三明知其驾驶的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有事故发生,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驾车离开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小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兰祥机不负该事故的任何责任。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张小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判决崔长虎、张小三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崔长虎、张小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长虎、张小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