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可金与耿令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金,耿令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刘可金,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薛悠,即墨市华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耿令涛,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可金与被告耿令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