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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梅影诉沈永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影,沈永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梅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沈永友,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梅影诉被告沈永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沈永友外出不在家,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中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止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影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