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申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森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发集团有限公司,周森茂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铁锋。委托代理人:王永建、陈仟伍。被告:周森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森茂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森茂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森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申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傅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