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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辖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生海与张天元、雷伍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元,陈生海,雷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海。原审被告雷伍智。上诉人张天元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被告雷伍智的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都在重庆市綦江县永新村双池村两河口组,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没有住所。上诉人的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都在重庆市綦江县永新镇沾滩村中坝组。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嘉善县,合同履行地在嘉善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