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勇与孙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孙宝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周勇,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银,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孙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勇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周勇承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永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