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海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海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被告蔡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海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高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