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强、李光跃等与张立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李光跃,颜廷胜,孔凡香,张立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183-1号原告李建强。原告李光跃。原告颜廷胜。原告孔凡香。被告张立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JXXX**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昊审判员 孙 泰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文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