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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仲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奈亚德海事公司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奈亚德海事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仲确字第2号申请人:奈亚德海事公司(NaiadMaritimeCo.)。住所地: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法定代表人:AlexandraVoyazides,该公司独任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玉田,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袋里人:于长青,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奈亚德海事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在英国伦敦由仲裁员MichaelBaker-Harber和TimothyMarshall组成的仲裁庭对杭州锋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奈亚德海事公司之间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结果是:1、杭州锋伟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147424.55美元,并加计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5.5%计算的利息,该利息每3个月计算一次复利;2、杭州锋伟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自己的费用并承担和支付申请人为处理本裁决事项而产生的费用,仲裁庭在此保留对费用数额进行评定的管辖权,并加计该费用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该利息每3个月计算一次复利;3、杭州锋伟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并支付仲裁费用共计12820英镑,如果请求人已经支付本裁决的费用,其有权要求杭州锋伟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已经支付的数额及该数额产生自支付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以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该利息每3个月计算一次复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英国仲裁员MichaelBaker-Harber和TimothyMarshall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仲裁员MichaelBaker-Harber和TimothyMarshall于2012年2月6日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奈亚德海事公司(NaiadMaritimeCo.)负担。审 判 长  胡世新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