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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家福与雷伍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福被执行人:雷伍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福与被执行人雷伍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伍陆于2013年4月22日已履行了(2010)永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家福借款2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