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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滕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49号原告林某,男,1949年3月30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孙某,女,1977年4月15日生,住荣成市。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林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