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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吕春艳与周坤、宫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吕春艳。被告周坤。被告宫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艳与被告周坤、宫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艳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艳撤回对被告周坤、宫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