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吕春艳与周坤、宫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吕春艳。被告周坤。被告宫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艳与被告周坤、宫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艳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艳撤回对被告周坤、宫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