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文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文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60号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业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叶英,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文超。委托代理人:张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2)第268号仲裁裁决,于2012年11月9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移送本院。而被告黄文超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黄文超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婧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辛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