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黄洪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688号原告:黄洪海。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责人:杨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