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金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机构代码74085098-3。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涛,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