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民初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李先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李先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民初第154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海燕。委托代理人:王卫菊。被告(反诉原告):李先福。委托代理人:李钟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海燕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先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海燕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先福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海燕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先福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杨海燕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李先福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656元,减半收取48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合计人民币56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海燕负担48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先福负担841元。审 判 长 金祖飞代理审判员 金 丹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剑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