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章卫与许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章卫,许本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朱章卫,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许本涛,男,2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章卫与被告许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章卫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许本涛的鲁XXXX**(套牌)号大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章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停放在景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鲁XXXX**(套牌)号大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