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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关某华与谭某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华,谭某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关某华,女,生于1985年10月,汉族,广西永福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大兵,渠县临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双,男,生于1984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成远(系被告谭某双表叔),男,生于1939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关某华诉被告谭某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文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华及委托代理人黄大兵,被告谭某双及委托代理人罗成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恋爱。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23日,原告未到场,被告在渠县临巴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生育双胞胎男孩谭某帅、谭某印。婚后不久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不尽家庭义务,一点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特别是2009年在深圳打工,被告疑心重,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2011年8月被告打游戏,抽烟不做家务,原被告发生争吵,又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被别人的车撞了,被告也没有一点关心。2012年3月原告到被告家商量离婚,没说好,被告又对原告毒打一顿,手脚被碗划伤。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子谭某帅由被告抚养,原告娘家改建房屋依法分割被告应得的份额。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户口。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3、证人龙某妹的书面证言。拟证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长期在外无法联系;4、证人吕某玉的书面证言。拟证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管孩子;5、妇检证明。拟证明2008年原告上环,没有怀孕。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相片一组。拟证明原被告感情深厚。证人谭加政到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有过争吵,但经过劝解又合好。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第1、2号证据无异议。对第3、4号证据认为不合法,不客观真实,证人也未到庭核实情况,不予质证。第5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第1号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以前感情好;对第2号证据认为,证人是被告的直系亲属,缺乏证据的三性原则,不属实。经审查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第3、4号证据,证人未出庭质证,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第5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3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恋爱。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23日原被告在渠县临巴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0日生育双胞胎男孩谭某帅、谭某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虽向法庭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和不尽家庭义务的事实,并且被告否认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也否认不尽家庭义务的事实,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关某华与被告谭某双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关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舒 来源:百度“”